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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外住宿租金補貼
教育部修正現行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」,於「住宿優惠」項目,增加「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」措施,其內容如下:
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,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,不得重複申請補貼。
5、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,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 直系親屬(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、養父母或祖父母)。 二、補助金額:補貼學生於學校、分校、分部或實習地點(相鄰)縣市 校外住宿之租金。考量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租金水準的不同,每 人每月補貼1,200 元至1,800 元租金,以「月」為單位,當月份 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,以一個月計算;補貼期間,上學期為8月 至隔年1月、下學期為2月至7月,每學期以補助6 個月為原則。
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金額: 1、臺北市 1,800元 。 2、新北市 1,600元、桃園市 1,600元。 3、臺中市 1,500元。 4、臺南市 1,350元。 5、高雄市 1,450元。 6、新竹縣、新竹市、苗栗縣、彰化縣、雲林縣、嘉義市、嘉義縣、 屏東縣、澎湖縣、基隆市、宜蘭縣、花蓮縣、南投縣、臺東縣 1,350元 7 、金門縣、連江縣 1,200元。 三、學生主動提出申請:應備妥申請書、租賃契約影本、建物登記第 二類謄本等文件,每學期自行提出;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, 至遲上學期於10月20日前/下學期於3月20日前,向學校提出申請, 逾期不予受理。 四、學校審核:受理學生申請,並檢核所檢附文件是否齊全。 五、學校向教育部請撥款項: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(10 月20日)後,依需求人數及補貼金額向教育部掣據請款。請款時程 及表件,由教育部另行函文請學校提報。 六、學校將經費撥付予學生: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(10 月20日)後,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復作業結束(至12 月5日結束),上學期於12月15日前/下學期於5月15日前,統一發 放補助經費。
1、學生申請所需繳交資料: (1)符合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或獲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 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(請附相關證明)。 (2)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及切結書:可先至生輔組領取空 白表單後自行填寫。 (3)租賃契約影本:需為申請人本人(學生)與出租人或房屋所有權 人(房東)所簽定。 (4)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:承租人(學生)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方 式,線上申請,請至「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」辦理, 網址:https://ep.land.nat.gov.tw/Home/SNEpaperKind或至各地政事 務所臨櫃申請。 2、申請時限:每學期自行提出;上學期於10月20日前、下學期於3 月20日前,請將相關資料繳交至生輔組,逾期及資料不符合者 不予受理,最後是否核撥補貼金額(上學期於12月15日前,下 學期於5月15日前),將依教育部審核是否通過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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